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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07 人气:

本文摘要:完备无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前进依法治国若干根本性问题的要求》明确指出:“完备刑事诉讼中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认识这一制度,并采行涉及的措施不予完备,就沦为必须深入研究的一项最重要课题。无罪认罚从宽制度 兼备实体、程序双重属性 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它由严惩与宽阔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演进而来,是为实施“坦白从宽”政策所作的制度决定。虽然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对应的文字概念,但却具备涉及的条文依据和程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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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无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前进依法治国若干根本性问题的要求》明确指出:“完备刑事诉讼中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认识这一制度,并采行涉及的措施不予完备,就沦为必须深入研究的一项最重要课题。无罪认罚从宽制度 兼备实体、程序双重属性 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它由严惩与宽阔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演进而来,是为实施“坦白从宽”政策所作的制度决定。虽然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对应的文字概念,但却具备涉及的条文依据和程序设置。

例如,在实体法中,《刑法》规定:对于讯问的犯罪分子,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其中,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免惩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规定的讯问情节,但是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贬斥惩处;因其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防止尤其严重后果再次发生的,可以减低惩处。

在程序法中,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加设的“简易程序”,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加设的“当事人妥协的审理案件诉讼程序”(以下全称“妥协程序”),以及自201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全面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其限于皆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为基本条件。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具备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

所谓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地向公安司法人员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过程和情节,并诚恳忏悔;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无罪的基础上,回应不愿拒绝接受法律的惩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以实际行动遵守法律义务,还包括退缴赃款赃物、交纳罚金、赔偿金被害人的损失等;而所谓无罪认罚从宽,则是所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认罚的前提下,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在实体上不予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在程序上做出适当的裁决或者不予不控告。这其中,无罪是前提,认罚是关键,从宽是结果,三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互相促进,联合包含原始意义上的无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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