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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葡萄京】《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19 人气:

本文摘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 条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不道德,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性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拒绝,创建并继续执行经营主体审查注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滋扰检举处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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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   条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不道德,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性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拒绝,创建并继续执行经营主体审查注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滋扰检举处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应该在正式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还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获取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应该遵守如下义务:  (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展开审查;  (二)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帖注册,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具体食品安全责任;  (四)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明显方位审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再次发生更改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展开改版。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上审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该与实际店名和地址完全一致,审批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该与实体店完全一致;审批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该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完全一致;审批的图片应该与实际菜品大致相同。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取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获取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该有毒、洗手。  第六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不道德和服务展开抽验和监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找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找到相当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该立刻暂停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兴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记录义务,真实情况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还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递送时间以及食品流向,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多于六个月。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获取餐饮服务的,应该具备实体店铺并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写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专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制订并实行原料掌控拒绝,不得订购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除、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藏设施。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用于有毒、洗手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纸盒好食品,防止送餐人员必要认识食品,保证送餐过程食品不不受污染。

禁令重复使用重复使用餐具。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该用于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留存、仓储措施。

  第十二条送餐人员应该维持个人卫生,用于安全性、有害的仓储容器,并维持容器洗手。  第十三条兴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显眼方位审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再次发生更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及时在其网站首页展开改版。网上审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该与实际店名和地址完全一致,审批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该与实体店完全一致;审批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该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完全一致;审批的图片应该与实际菜品大致相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测和抽验,找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展开惩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滋扰检举体现的线索,要及时展开核查,对因涉嫌违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展开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查处的相当严重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及时通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立刻暂停对其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应及时发布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信息。

  第十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赔偿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法获取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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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金后,有权向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加不利于消费者允诺或宣传的,应该遵守其允诺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举报电话展开滋扰。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二条 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按拒绝创建并继续执行经营主体审查注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滋扰检举处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并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展开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遵守适当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涉及材料及信息展开审查注册、真实情况记录并改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惩处。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办法第四条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展开审查,签订协议,或并未按拒绝展开信息审批和改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按拒绝展开信息审批,或获取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办法第六条 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不道德和服务展开抽验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找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并未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找到其不存在相当严重违法行为,并未立刻暂停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惩处。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兴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按拒绝记录、留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并未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写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专门从事经营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惩处。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按规定实行经营过程控制拒绝,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惩处。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遵守适当的纸盒义务,或重复使用重复使用餐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并未用于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留存、仓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惩处。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送餐人员并未遵守涉及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所在单位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兴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遵守涉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管理说明。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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